月度归档 2024年 3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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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实现十五年免费教育 覆盖学前至高中阶段

**率先实现十五年免费教育 覆盖学前至高中阶段
贫困学生上学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的资助力度,2017年年初,**出台了《**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户籍计划内录入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研究生实施免费教育政策,免除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率先实现十五年免费教育
  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两个“十五年”全覆盖,一是实现了学前至高中阶段教育(含中职教育)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全覆盖。二是将义务教育“三包”及助学金政策(即“包吃、包住、包基本学习费用”)扩大到学前至高中阶段教育所有农牧民子女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
  **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问题,**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了以“奖、贷、勤、助、补、免”六位一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同时,对就读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补助政策,获得每年6600元(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力度,2017年年初,**出台了《办法》,对**户籍计划内录入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研究生实施免费教育政策,免除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同时《办法》规定,“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在**高校就读的区外生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仍可按照**现行政策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同时鼓励高校对其给予校内资助、社会资助。
  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
  如今,2017年即将过去,《办法》实施的成效如何呢?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了解到,截至目前,2016-2017学年“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自治区财政承担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共计落实资金4811万元(不含市地、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受益学生12508人,其中,区内学生5799人,区外学生6709人。“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是**开展教育脱贫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极大地减轻了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在努力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来自那曲的拉姆如今正在成都一所高校读大一,去内地上大学是她一直以来的梦想。拉姆的家庭条件比较差,上高中时,她学习很刻苦,心里也早就给自己定下了理想的目标大学,可是大学的学费让她和家人犯了愁。2017年年初,拉姆正在高三下学期的紧张时期,《办法》刚一下发,拉姆的老师就向她传达了这个好消息。“听到这个消息时我高兴极了,心里的负担一下减轻了不少。本来已经打算等考上大学就申请助学贷款,现在也不需要了。”从拉姆的语气中仍然能听出她当时兴奋的心情。四年大学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再加上生活费,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确实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未来,还会有更多像拉姆一样的困难家庭孩子在“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的帮助下步入理想的学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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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申请精神赔偿1200万 媒体:合情合理

**母亲申请精神赔偿1200万 媒体:合情合理
**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12月2日,最高**再审改判21年前被执行****无罪。
  12月14日,**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北省高院提出总额为1391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在7项赔偿请求事项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最为引人注目。这个申请再次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们有一个认识过程。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之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一直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民法通则》颁布后,建立了新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机关开始对民事侵权行为尝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把精神损害的概念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但是,这不是准确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只是一种对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所以,2014年7月29日,最高**在“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别强调,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超过这个比例的,如今年5月,海南省高院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该予以赔偿。这里自然应该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因为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人身自由和健康损害同样不可忽略。
  精神损害概念在民法和国家赔偿法中的“从无到有”,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远远不够。建立真正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合理、规范、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势在必行。
  就**案而言,在法律作出修改以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虽然只能按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行事,但既有陈满案超额赔偿的先例,又鉴于**已经被枉杀,而且持续时间久远,不如酌情考虑,在精神赔偿方面,有所突破。
  **不仅蒙冤21年,其冤案昭雪,更是历经了11年曲折。这期间,**父母经受的煎熬与伤痛,难以想象。尽可能多的给予赔偿,也在情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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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真凶发现者身患重病 医生称随时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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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民众举报黑恶势力 包括勾联–集团

**欢迎民众举报黑恶势力 包括勾联**集团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根据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请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现将举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与**集团相互勾联,接受遥控指挥,参与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黑恶势力。
  (三)以寺庙为靠山,利用宗教控制、蛊惑、煽动、挟持群众对抗党和政府,干预基层行政、司法、教育等事务的黑恶势力。
  (四)与各类非法组织关系密切、相互勾结,向群众灌输“中间道路”“保护母语”等反动思想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的黑恶势力。
  (五)打着经济、民生、环保、民俗、文化等旗号,表面充当群众所谓“代言人”,实际是**集团和境外敌对势力“代言人”的黑恶势力。
  (六)非法募捐、集资、罚款,强制收取群众供奉,借机敛财,并向**集团提供资金的黑恶势力。
  (七)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村官”等黑恶势力。
  (八)采用欺骗、贿赂、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操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九)利用宗教、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十)利用宗教、家族势力非法插手干预地界、草场、虫草、债务等民间矛盾**,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干预基层行政、司法的黑恶势力。
  (十一)在征地、租地、**、工程项目等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抢占资源、垄断经营或强买强卖、拦路收费、强制雇用设备、人员,干扰工程建设的各类“沙霸”“车霸”“路霸”等黑恶势力。
  (十三)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菜霸”“肉霸”等黑恶势力。
  (十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五)以“套路贷”“校园贷”等各种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六)插手民间**,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七)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八)通过建立微信群、网络论坛等方式进行网上串联,并在网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九)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
  (二十一)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等涉恶类犯罪。
  (二十二)其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途径
  (一)实地举报:**自治区**市城关区林聚路35号**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
  也可直接前往各市、地公安局、处刑侦支队进行举报。
  (二)电话举报:拨打**自治区公安机关群众举报电话0891—12389。注:根据电话语音提示选择相关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同黑恶违法势力行为作坚决斗争。对提供线索的群众,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自治区公安厅
  2018年2月7日
  来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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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九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案再审判决全文公布 九方面认定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张焕枝,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系原审被告人**母亲。
  申诉人聂学生,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父亲。
  申诉人聂淑惠,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系原审被告人**胞姐。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案件的规定,核准****。
  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复查本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
  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和山东省高级人民**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抓获后,**即交代了**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对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所供被害妇女的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证人余某某所证一致。据此,一审**认为,被告人**拦截**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犯**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以**妇女罪判处其**,**,决定执行**,**。
  一审宣判后,**上诉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
  河北省高级人民**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拦截**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原判决对**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妇女罪量刑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对**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犯**妇女罪的量刑,改判**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授权高级人民**核准部分**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核准****。
  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系被错抓、错判,是冤枉的,请求宣告**无罪。主要理由是:(1)1994年9月23日**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口供缺失,怀疑因对**有利而被办案机关销毁。(2)**供述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是从废品堆、三轮车上拿的,但三轮车主根本就没有丢花上衣,作案工具不吻合。(3)**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了,应该入卷,该考勤表可以证明**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有作案时间。(4)王书金自认真凶,且供述出案发现场有串钥匙,本案是王书金所为。
  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审认定****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有罪供述的可能性。(3)**供述、证人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均不能确定案发时间,被害人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4)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物证彩色照片上的半袖上衣极大可能在原始案发现场并不存在,是侦查人员为印证**供述的作案工具而编造出来的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认定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6)**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的供述材料以及**的考勤表缺失,原办案人员的解释不合理,不排除公安机关隐匿了对**有利的证据。(7)证人余某某后来证明,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材料,但原审卷宗中余某某等人的多份初始证言缺失,去向不明,这些证言可能对**有利。(8)现有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9)被害人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是本案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隐蔽细节,**始终没有供出,使其所供作案过程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10)王书金异地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供述出案发现场所留的一串钥匙,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以及抛埋衣物地点等都与本案情况相符,王书金的供述应视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其作案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李树亭还向本院提交了**的同学聂某某、仵某1、仵某2的证言,以证明**胆小、性格内向,思想比较保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提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康某1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与**有关,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实施了故意杀人、**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主要理由是:(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2)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3)**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5)证实**实施**的证据严重不足。(6)**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应当依法改判**无罪。
  经再审查明:1994年8月5日17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被害人,殁年36岁)下班骑车离厂。8月10日上午,康某1父亲康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同事余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被杂草掩埋的康某1连衣裙和**。8月11日上午,康某1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侦查机关对康某1尸体进行了检验。
  上述事实,有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凉鞋、连衣裙、**和钥匙等物证,证人康某2和余某某等人证明康某1失踪和发现康某1衣物情况、证人侯某某证明上述现场提取物品系康某1生前所用之物的证言,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1,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本院认为,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具体评判如下:
  一、**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
  原审认定,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抓获。诉讼代理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掌握**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仅凭主观推断锁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认为,**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经查,离案发现场约2公里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有一个公共厕所,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附近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行为,康某1被害案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时许,**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因此,**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本案犯罪。**被抓获之前,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
  2.原审卷宗内无证据证实**系群众反映的男青年。经查,原审卷宗内仅有“群众反映”的表述,没有关于具体是何人反映的证据,也没有组织群众对**辨认的证据,更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个男青年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的证据。
  综上,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抓获**时并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从**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认为缺失的笔录可能对**有利。检察机关也提出,从**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5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一是**在卷供述证明有讯问笔录。据二审期间的提讯笔录记载,审判人员当时问**,在其被抓获之后的前5天,侦查人员是否对其讯问并作了笔录,**回答,侦查人员将其带至郊区分局的当晚就审问了,其交代了**妇女的事,并说“记着可能作了(笔录)”。二是原办案人员证明有讯问笔录。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经调查询问原办案人员,多人证实这5天有讯问并制作了笔录。此外,据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被抓获并被关进派出所后的一个星期内,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突审”。
  2.**在该5天内,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一是**在卷供述可以证实。在1994年9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在**供认有罪后问道:“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答:“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9月29日**在自书的《检查》中写到:“在审问时,我心里还隐着一些侥幸心理,想隐瞒过关。”在同年12月26日送达**书笔录中,送达人员问**什么时候交代的犯罪事实,**答:“一开始没交代,第二天晚上交代的。”二是原办案人员可以证实。有办案人员称:“**头一天只承认了一些偷看女人解手的流氓行为,到了第二天,开始陆陆续续交代了一些犯罪事实,到了27日就彻底交代清楚了。”此外,据《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刚被抓获时“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办案人员“巧妙利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终于供述了**杀人的事实。
  3.对原审卷宗内缺失该5天讯问笔录,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河北省高级人民**、山东省高级人民**和本院均就前5天讯问笔录全部缺失的原因,询问了公安机关原办案人员,他们作了多种解释:一是**的供述断断续续,笔录不完整;二是这些笔录可能入了副卷,但由于搬家或时间长,副卷找不到了;三是当时存在对完整的讯问笔录入卷移送,不完整的讯问笔录不入卷移送的习惯做法等。
  全面收集、移送包括讯问笔录在内的案件证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7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要求;公安部1991年印发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副卷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不属于入副卷的材料;原办案人员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也表示,当时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办理案件比较规范,即使前期嫌疑人不供述,也会把这些材料入卷。因此,**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没有入卷,既与当时的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原办案机关当时办案的情况不符。
  综上,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三、**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原审卷宗显示,自1994年9月28日出现第一份供述至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共有13份供述,其中有讯问笔录11份(侦查阶段8份,审查**、一审、二审阶段各1份),自书《检查》1份,一审当庭供述笔录1份。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这些供述不能排除系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检察机关提出,**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供述偷拿花上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关于作案时间,先后有被车间主任葛某某批评后的第二天、当天、记不清和8月5日等说法;关于偷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先后有三轮车上、破烂堆上等说法;关于脱去被害人**的时间,先后有将**脱下后实施**再捡起**带走、将**脱到膝盖下面即实施**再将**脱下带走等说法;关于被害人的自行车,先后有二六型、二四型等说法。此外,关于作案动机、被害人年龄和所穿连衣裙特征等事实和情节,**的供述也前后不一。在卷供述中,**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楚作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不合常理。
  2.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供述的作案地点、藏衣地点、尸体上的白背心、颈部的花上衣及被害人凉鞋、自行车的位置等,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但由于以上事实都是先证后供,且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指认、辨认工作不规范,证明力明显不足,致使本案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疑问。
  3.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对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经审查原审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讯问**的材料、一审开庭笔录、原审辩护人的有关证言以及原办案人员的解释,没有发现原办案人员在制作这些笔录时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曾经供述自己本来想不说,后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供述偷花上衣的地点存在随证而变的情形;一些笔录显示讯问内容指向明确;参与现场勘查的办案人员曾称被安排到讯问场所与**核对案发现场情况等,故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
  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四、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原审卷宗显示,康某1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在康某1失踪前曾与其见面,康某1失踪后还参与寻找,余某某和康某2最先发现了康某1的衣物。但是,从1994年8月11日发现康某1尸体到同年9月底**认罪,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侯某某的首次证言,10月11日和10月2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1同事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认罪并破案之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隐匿了这些对**可能有利的证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多名证人证明案发之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证人余某某证实,找到康某1的尸体后,办案机关立即进驻康某1所在工厂,全面开展调查工作;1994年10月21日之前,办案人员曾多次找其取证,并作了记录。证人侯某某证实,在1994年10月1日之前,办案人员不止一次找过他,每次都有询问笔录,且明确说办案人员第一次对其询问是在其租住地孔寨村,而非首次询问笔录显示的留营派出所。
  2.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案发之后即作了询问证人笔录。在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十多名原办案人员接受询问时证实,发现康某1尸体后立即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同时展开调查摸排,有的小组专门进驻死者单位。摸排范围包括被害人单位职工、现场附近两个村庄村民以及方圆数公里范围内的外来民工等相关人员。当时对康某1亲友和同事都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内容包括死者何时上下班、何时失踪、最后见面的是何人等等。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对康某1亲友及同事这些重要证人的询问,肯定制作了笔录。此外,相关报道反映,案发之后办案机关即开展了大量调查摸排工作。据《青纱帐迷案》一文记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994年8月11日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办案人员“奔波于工厂、农村、居民区和田间地头认真调查访问,先后调查访问群众上千人次,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
  3.原办案人员对案发之后前50天内相关证人证言缺失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他们作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当时摸排大多用笔记本记录,破案需要的材料才会整理,不需要就不整理,没有入卷可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另一种说法是当时的办案习惯是侦查卷宗不装订,先送给预审科去挑,没有用的预审科就剔出去,这些证人证言可能被预审科当作没有用的剔除了,入了副卷,副卷后来搬家时丢失。这些解释对于一般的摸排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首先,侯某某、余某某是本案重要证人,对其询问应当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制作笔录入卷,并随案移送。其次,侯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案发之后前50天所作的证言,是初始证言,是确定被害人遇害时间和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是侦破本案的重要线索。即使当时有将材料送预审科挑选的做法,对于这些重要的证人证言也不应当剔除。
  综上,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康某1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作出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对康某1死亡时间和**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原办案人员对有关证人证言缺失的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这些缺失证据对**可能有利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
  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所在车间有一份考勤表,该考勤表可以证明**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有作案时间,认为这张对**有利的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有意隐匿。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本案复查期间,证人葛某某证实,**出事后,办案机关找他问了**的出勤情况,并拿走了这份考勤表,他曾经让办案人员用后归还,但办案机关没有退还。本案再审期间,原办案人员也承认,当年曾对葛某某调查走访,见到并应当提取了考勤表。
  2.考勤表对证明**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葛某某证实,考勤表记载了**所在车间员工的每日出勤情况,他当年作证时是“照着考勤表说的”**出勤情况。当时办案人员还曾问他考勤表上的“√”和“×”是什么意思,他解释说“√”表示出勤,“×”表示没有出勤。因此,考勤表是证明**1994年8月出勤情况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
  3.原办案人员对考勤表未入卷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考勤表的下落,原办案人员都说记不清了,但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当时证明作案时间的材料要求有公章,**单位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出勤证明,该证明比考勤表更重要,所以考勤表没有入卷;另一种可能是在预审阶段被剔除出来入了副卷,后来副卷丢失了。经审查,这些解释不属于合理解释。考勤表是原始证据,更能客观、真实反映**的出勤情况,而单位出具的出勤证明是传来证据。即使在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出勤证明后,也应当将考勤表一并入卷,以便核对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否一致。考勤表是证明**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根据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认真登记、妥为保管,考勤表不入卷不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考勤表系对**可能有利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六、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
  原审认定,**于1994年8月5日将康某1**、杀害。申诉人提出,**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提出,**并没有供述出作案的具体日期,而其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葛某某对其进行批评后第二天和受到批评的当天之间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的供述不能证实系1994年8月5日作案。**在卷的13次有罪供述中,共有9次供及作案时间。在侦查阶段,**对作案日期的6次供述反复不定,且始终没有供述具体的作案日期。在1994年9月28日的首次讯问笔录中,称是在8月初上班被葛某某批评后的次日作案;在9月29日书写的《检查》中,称系在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作案;在10月1日供述中,又称是被批评的次日作案;自10月17日开始,再次改称系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作案。自审查**阶段起,**的3次供述均明确称是8月5日作案。**到案初期,无法供出作案具体日期,数月之后反而能够明确、稳定供述,**为何能从记忆不清到记忆清晰,卷内没有任何解释或说明,故**关于8月5日作案的供述不足采信。
  2.**被葛某某批评的日期不能确定是1994年8月5日。**供述的作案日期是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或次日,查清**被批评的具体日期至关重要。**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虽然记不清8月初上班的具体日期,但确定8月初歇了两天没去上班,第三天去上班被葛某某批评,是在被批评的当日或次日作案;葛某某证实,1994年8月3日**是上班的,4日没有上班,记不清是5日还是6日**来上班时被其批评,**一气之下离开单位;办案机关调取的出勤证明证实,8月4日至11日**未到厂上班,印证了**8月3日是上班的。因此,**所供的歇了两天没上班应当是8月4日、5日,而第三天到单位被葛某某批评则应当是8月6日。如果**是被批评的当日作案,应当是8月6日;如果是被批评的次日作案,应当是8月7日。原审认定**8月5日作案,与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3.证人侯某某后来的证言对与被害人最后见面时间作出重大改变。原审卷宗内侯某某的两份证言均称,其妻康某1于1994年8月5日中午1点差5分离家上班,后未再见面。而在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侯某某多次称,当年他的证言中有关与其妻最后见面的时间肯定不对,他8月5日晚上11时许还与其妻见了最后一面。经查,侯某某在原审卷宗内的两份证言分别形成于1994年10月1日、10月27日,第一份证言询问人不明,第二份证言系在预审阶段作出,此前的证言全部缺失,严重影响这两份证言的证明力。现其证言又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产生重大疑问。
  综上,原审认定**于1994年8月5日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质疑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前后存在多次反复,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有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七、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康某1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该花上衣根本不存在;检察机关提出,花上衣来源不清,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与让**辨认、随案移送的花上衣是否同一存疑,**供述偷花上衣的动机不合常理,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供述偷取一件破旧短小的女式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根据**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聂家当时经济条件较好,**骑的是价值四百余元的山地车,月工资有几百元,并不缺吃少穿,衬衣就有多件。平时除了上班有些散漫外,无任何证据证明**此前有过偷盗等劣迹,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对女士衣物感兴趣,而涉案上衣是一件长仅61.5厘米且破口缝补的女式花上衣,显然不适合**穿着,故**所供偷拿该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
  2.花上衣的来源不清。据**供述,该花上衣是其从石家庄市郊区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取。经查,收废品人梁某的证言与**供述明显不符,**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矛盾,该花上衣究竟来源何处,缺乏证据证实。一是花上衣是否系梁某所丢,没有得到梁某证言的证实。卷内仅有**供述其从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拿了一件花上衣,但梁某称其捡垃圾、拾废品多年,捡回来的东西没有数,丢没丢也说不清楚。因此,梁某对是否有过、丢过该件花上衣不能确定。二是**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不一,有多种说法,不能确定,甚至在改变了此前所供的偷衣地点并作出解释之后,再次供述又出现反复,不合常理。三是**所供偷衣地点与梁某证言存在矛盾。梁某证实其捡来的衣物均放在道边晾晒,而**多次供称是从三轮车上偷取的衣服,并在绘制的方位图上标注了“偷拿衣服处的三轮车”,二者明显不符。四是**供述存在随梁某证言改变供述内容的情形。梁某9月29日作出捡来的衣物均在道边晾晒的证言之后,**10月1日供述的偷衣地点即从三轮车上改为垃圾堆上。
  3.对花上衣的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显示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原办案人员事后解释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但在卷内对此没有记载和说明,以致用于辨认的花上衣与尸体颈部的衣物是否同一存在疑问。而且,据辨认笔录记载,让**对花上衣进行辨认时,用作陪衬的3件上衣,有2件系长袖,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另1件虽系短袖但新旧状况不明,且辨认物均无照片附卷。辨认有失规范,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
  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提出的花上衣来源不清,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经审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故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原始现场并不存在花上衣、该作案工具是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物证的意见,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八、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原审认定康某1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在下班途中被****后勒颈致死。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康某1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康某1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察机关提出,康某1死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尸体检验报告对康某1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
  2.在案证言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时间。证人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仅能证实1994年8月5日下午康某1仍在厂正常上班,下班后离厂,之后再未见面,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康某1于8月5日下班后即遇害身亡,不能将康某1的失踪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
  3.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对此,当年检验尸体的法医在本院再审期间解释称,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失去了很多检验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两次咨询法医学专家,专家对康某1死亡原因均未作出确定性结论,只是认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是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
  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原因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康某1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被抓获后,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谓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现场勘查违反法律规定;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检察机关提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
  1.对**监视居住违反规定。办案机关在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就将其抓获,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且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2.现场勘查无见证人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3.辨认、指认不规范。原审卷宗显示,办案机关组织**对现场提取的花上衣、自行车和康某1照片进行了辨认,对**杀人现场、藏匿康某1衣物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制作了5份笔录,但所有辨认、指认均无照片附卷;对现场提取的连衣裙、**和凉鞋,未组织混杂辨认,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向**出示;对花上衣、自行车虽然组织了混杂辨认,但陪衬物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对康某1照片的混杂辨认,卷内既未见康某1照片,也未见两张陪衬照片。上述问题,致使辨认、指认笔录证明力明显不足。
  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归案后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场勘查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认、辨认笔录不具有证明力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鉴定,原审卷宗内的送达**书笔录、一审宣判笔录及多份送达回证上**的签名虽系办案人员代签,但指印均为**本人所留,故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办案机关伪造或变造卷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的有罪供述,以及**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作案的客观证据,**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有罪。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书金系本案真凶的意见,因王书金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胡云腾
  审 判 员夏道虎
  审 判 员虞政平
  审 判 员管应时
  审 判 员罗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春晓
  法官助理刘志
  书 记 员杨艳明
  书 记 员纪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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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真凶发现者身患重病 医生称随时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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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规范-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查封

**案件办理规范: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查封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 汤琪)利用**、互联网等实施的**如何避免管辖争议?涉案财物管理如何更规范?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撤案?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案立案侦查等过程中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

资料图:广西北海宣判多起传销案件。翟李强 摄

  规定适用哪些**案?
  ——“涉众型**案件”
  近年来在中国,**形势越发复杂严峻,诸如非法集资、传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此背景下,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对十多年前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共计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合并7条,删除2条,分为“总则”“管辖”“立案、撤案”等章节,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其中,规定第76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案件”,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管辖的各种刑事案件,但以资助方式实施的帮助恐怖活动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另外,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资料图:沈阳警方侦破特大非法传销案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如何避免执法不规范、执法过错?
  ——严禁无证据情况下,查封涉案财物或拘留嫌疑人
  为了使案件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尽量避免事实或线索不明现象,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非常关键,但如果迟迟无法立案,又可能错失最佳侦查时间。
  规定第15条明确,“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
  另外,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15日以内立案侦查。
  规定第18条还明确,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此外,公安机关立案后,在30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资料图: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某小区清查传销组织现场状况。 钟欣 摄

  立案侦查过程中如何避免出错?
  ——这些情形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为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尽量避免出错,规定还对撤销立案的一些情形进行了明确。
  规定第25条明确,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情形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强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以内,仍然不能移送审查**或者依法作其他处理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
  规定明确,撤销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停止侦查活动,并解除相关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资料图: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公安分局举行了“2016年打击刑事犯罪成果汇报暨涉案财物返还仪式”。周毅 摄

  涉案财物管理如何更规范?
  ——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
  **案件中常常涉及大量财物,如何管理才能避免疏漏,也是此次规定重点破解的问题。
  公安部**侦查局负责人对媒体解读规定时称,“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的温度。”
  例如,规定第46条就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规定还提出,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分割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条款第47条明确,对不可分割的土地、房屋等涉案不动产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与涉案金额相当的其他财物。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资料图:12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破一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件。中新社记者 王中举 摄

  互联网等**案件谁来管辖?
  ——一般由最初发现、受理的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上述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对媒体介绍称,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活动持续高发多发,但这些**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
  此次出台的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避。例如,规定第11条第2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
  该负责人对此解读称,上述条款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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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兴全任中北大学校长 刘有智不再担任(图)

沈兴全任中北大学校长 刘有智不再担任(图)
沈兴全 中北大学 图
  3月5日上午,中北大学召开干部大会宣布山西省委省政府干部任命文件。根据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晋干字[2018]125号文件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任[2018]8号文件,沈兴全同志任中北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校长。刘有智同志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北大学校长。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赵建华,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高校工委书记吴俊清出席会议。全体校领导、副处级以上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二级教授、退休校领导及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参加会议。校党委书记李忠人主持大会。
  赵建华在讲话中对刘有智同志担任校长期间做出的重要成绩给予高度肯定。他指出,由沈兴全同志担任中北大学校长,是省委省政府从山西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结合中北大学发展实际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经过通盘慎重考虑作出的重要决定。他说,沈兴全同志是中北大学培养的优秀人才,在高校工作20余年,历经教学、行政和党务多岗位的历练,是一名优秀的高校管理干部,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认可和充分信任。他希望中北全体干部师生全面理解省委省政府的决定,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沈兴全校长的工作,共同努力,开创中北大学各项事业的新局面。他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学校新任校长及领导班子提出四点要求: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全力加强政治建设;二要以高素质专业化为标准,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要以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大力推动内涵建设;四要以“1331工程”落地生根为发展,为国防建设和山西的转型发展做出新贡献。他希望,中北大学全体干部师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抓住机遇,担当作为,为山西教育的发展、国家国防科工建设、军民融合发展、促进山西经济转型振兴崛起作出新的贡献。
  吴俊清宣读了省委省政府的任免文件。
  校党委书记李忠人在讲话中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和全校师生员工,对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表示坚定拥护和坚决服从,并将坚决落实省委的指示精神。他表示,在未来的办学道路上,新一届领导班子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办学,不断深化学校综合改革,加快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他希望,全校党员干部和全体师生迅速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不忘初心,积极主动投身学校建设事业,以更加认真的态度、更加振奋的精神、更加勤奋的工作,创造中北大学更加灿烂美好的明天,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中北人应有的贡献。
  刘有智深情回忆了在母校学习、生活40年的收获与成长,回顾了担任校长5年多以来与校领导班子和全校师生同舟共济、干事创业的经历和感悟,向学校领导班子每一位成员、师生员工和离退休前辈对自己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表达了对学校必将继续谱写新时代新篇章的信心。他表示,40年的中北情怀也将激励着他永远感恩中北、热爱中北、支持中北、奉献中北,将继续以一个共产党员的身份,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为中北大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新任校长沈兴全在就职发言中表态:一要坚持政治站位为魂,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要坚持遵规守纪为基,做廉洁奉公的自律人;三要坚持作风务实为要,做推动工作的实干人;四要坚持内涵发展为核,做深化改革的开路人;五要坚持群众满意为本,做全校师生的贴心人。他表示,功崇惟志,业广惟勤。面对新岗位、新挑战,将不断学习、不懈努力、全力以赴,以时不我待的干劲、攻坚克难的拼劲和水滴石穿的韧劲,以4万余名中北师生的美好未来为动力,以对党的教育事业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教职工负责为追求,与全校师生一道,写好新时代中北的奋进之作、辉煌之篇,不辜负各级党组织、各位领导和同志的信任。
  来源:中北大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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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丹阳重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岗位 调离不足半年

沈丹阳重返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岗位 调离不足半年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郭媛丹]19日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2018年新闻发言人名录。名录中,此前已经调离商务部的原发言人沈丹阳以政策研究室主任的身份再度担任商务部发言人职务。
  在这份名录中,商务部共有三位新闻发言人,除沈丹阳,另外两位分别是办公厅主任吴相仁和办公厅副主任高峰。   
  2017年7月,《第一财经》对沈丹阳的独家专访报道称,从商务部研究院调往商务部机关工作8年多之后,沈丹阳获批准调离商务部政研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的岗位,转向学术圈,回到母校厦门大学创建新型智库。报道称,7月3日,沈丹阳已履新担任厦门大学与中科院大学共建的“中国服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及厦门大学、北京大学“全球开放型经济研究中心”筹备负责人,同时受聘为厦门大学、中科院大学特聘教授,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而他的愿望,是要通过搭建新的高校研究平台,网罗尽可能多的相关领域课题的体制内外优秀研究人员,一起做“聚成式研究”,推进新型智库发展。
  有消息人士透露,沈丹阳在今年下半年就已经回归商务部,但没有透露具体原因。
  2003年“非典”之后,中国政府开始着手建立系统化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在最近两年中,新闻发言人中也有少数离开仕途,“华丽转身”投身商界或学界,比较著名的包括最高人民**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以及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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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商品标牌将台湾列为“国家”系员工疏忽

沃尔玛:商品标牌将台湾列为“国家”系员工疏忽
原标题 沃尔玛官微道歉:商品标牌将台湾列为“国家”系个别员工工作疏忽

  [环球网报道]前段时间,包括万豪等部分外资品牌将中国台湾标注为国家的问题频发,引起广大网友愤慨。在这些品牌认识到错误并陆续道歉和改正后,有一个企业再次试探中国人的底线。
  3月16日下午,网友@公益之星爆料,称在北京沃尔玛昌平东关店发现,竟有商品被标注“原产国台湾”。
  沃尔玛中国官方微博16日晚上23时30分发表致歉声明,称事件起因系“当地该门店个别员工工作疏忽,将个别商品标牌上台湾列为‘国家’”,沃尔玛已经立刻责令门店立即纠正错误,并重申其一贯尊重并支持中国的**及领土完整的立场。

  声明如下:
  沃尔玛一贯尊重并支持中国的**及领土完整。对当地该门店个别员工由于工作疏忽,将个别商品标牌上台湾列为“国家”这一严重错误,我们表示由衷的歉意,并且已经立刻责令门店立即纠正错误。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绝不允许任何蓄意共产党中国**及领土完整的行为,我们也绝不会以任何形式鼓动这类行为。我们深刻意识到这次错误的严重性,对于所有信赖和信任我们的顾客以及所有人造成的感情伤害,我们再次深表歉意。
  对于该事件我们将展开深入调查,严格审查门店标牌、标签的审核流程,加强员工培训以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沃尔玛深耕中国22年,并致力于在中国的长期发展,肩负社会责任感,与10万名中国员工一起通过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帮助人们生活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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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渭平原地区首次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汾渭平原地区首次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央广网北京2月4日消息(记者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怎么打?昨天(3日)闭幕的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给出了方向。作为“大气十条”目标任务完成后环保系统最重要的会议,它的关键议题之一,就是今后大气污染防治该怎么继续推进?环保部表示,到202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成。那么未来的蓝天保卫战,要怎么打?怎样赢?
  环保部数据显示,去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相比2013年下降了22.7%,三大重点区域中,京津冀细颗粒物(PM2.5)浓度五年下降39.6%,珠三角PM2.5浓度已经连续稳定三年达标。环保部部长李干杰表示,成绩背后,更要看到“大气十条”所确定的污染治理措施方向正确,效果正在加速显现。京津冀及周边清理整治涉“大气”散乱污企业6.2万家,淘汰燃煤小锅炉5.6万台,削减散煤消耗量1000万吨,京津保定廊坊上万平方公里区域基本实现了散煤“清零”。
  污染防治加速布局的这几年,也是我国环境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的时期,去年全国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3.3万件,罚没数额达到115.8亿元,违法成本提高,也遏制住了企业曾经的肆意排污行为。
  但“大气十条”任务的圆满收官,显然还不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终点。即便去年北京PM2.5浓度降到了“京60”目标之下,达到58微克/立方米,但相比国家二级优35微克/立方米的标准仍超标6成以上,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不到三成。而与大气环境质量息息相关的煤炭,现在仍占到我国能源消费的60%左右,公路货运快速增长带来的超标大货车排放也愈发严重。
  未来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没有路线图?李干杰透露,目前正在制定三年作战计划。首先会继续以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地区为重点,强化联防联控措施,重点区域平原地区基本实现散煤“清零”。这是汾渭平原地区首次被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西安、临汾等城市都将涵盖其中。
  李干杰强调,将进一步完善京津冀、上三角、汾渭平原地区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稳步推进成渝、东北、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其他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各下降3%。
  根据此前地方政府工作报告透露,河北等地已经开始编制实施冬季清洁取暖三年规划,将进一步压减散煤消耗。
  此外,要确保公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提升,也必须将目前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有效举措进一步强化。
  李干杰表示,2018年,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重点区域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时,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此外,今年环保部还将开展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李干杰透露,污染防治攻坚领域,也将加大督察力度。中央环保督察非常有效,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甚至是一些重点部门,开展专项、机动式的督察,这非常有必要。另外,重点区域和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察,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专项行动也要务求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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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协会:关税降是机遇 有底气放宽股比限制

汽车工业协会:关税降是机遇 有底气放宽股比限制
来源:中国之声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提出,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并显著降低汽车进口关税。有汽车业业内人士将之称为“平地一声雷”。
  中国汽车行业将迎来哪些挑战和机遇?
  随着改革开放大门打开,中国的车企大都选择了中外合资的道路走下去,随之诞生了东风本田、上海大众、一汽马自达,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汽车合资品牌。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下调汽车、部分日用消费品等进口关税。车领域究竟如何扩大开放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演讲中给放宽汽车行业准入定下了调子,提出下一步要尽快放宽外资股比限制特别是汽车行业外资限制。
  说到合资股比,就要从1994年《汽车产业政策》说起,在那版政策中设置了车企外资持股比50%的上限,并且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同一类整车产品不得在中国建立两家以上合资合作企业”。在2004年版、2009年版汽车产业政策中,也都延续了以上两项限定政策。
  资深汽车行业观察员李洋:“最主要的是利益的分配,因为谁占的股比多,谁分得的合资企业的经营收入的利益就多。其二,关于话语权,如果我们处在控股地位,未来的在生产经营中肯定是中方大事小事说了算。”
  其实,过去十年以来,汽车行业内部一直在讨论究竟是不是应该开放合资股比限制。2014年,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曾表示,“只有股比放开,汽车行业才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老百姓才能得到真正实惠。”
  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 杜芳慈表示,之所以现如今我国选择进一步开放汽车产业,正是因为我国已经发展起一批自主品牌,有了进一步开放的底气。
  杜芳慈:“第一个就是我们现在中国汽车工业和改革开放初期,包括94年产业政策制定时期,已经完全不一样了。第二个就是国外的企业,几乎是个汽车厂都在中国有了合资企业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进一步开放,已经具备了条件,而且我们自主品牌的发展也越来越好。所以我们有底气做股比开放政策的制定。”
  除了汽车股比之外,习主席在10号的演讲中明确,今年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
  纵观世界,日本汽车进口是零关税,美国是2.5%,韩国是8%,欧盟是10%,而印度、阿根廷、墨西哥等国分别为60%、35%和33%。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针对汽车进口关税也有一份明确的下调路线图和时间表。根据此前公开的数据,我国汽车进口关税从入世前的70%至80%,下降至目前的25%,这一数字也是乘用车最惠国平均税率。
  进口汽车、合资车、自主品牌车,曾经三分天下的格局将迎来大变局?
  一直以来,我国的汽车市场中呈现进口汽车、合资车、自主品牌车三分天下的局面,那么,关税的下调势必会导致进口车价的降低,这是不是会对合资车、自主品牌车形成一定的压力呢?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徐海东认为:“对中国自主品牌肯定是有冲击的。比如说关税直接降低,就意味着进口车它会以更低的价格进来。就会相应地传导到合资企业的产品也降价,同时最后会挤压到我们中国的自主品牌。也就是说中国自主品牌的利润可能会更低,那么我们发展起来可能就会更有难度。”
  不过在杜芳慈看来,之前入世之时也曾有人表示我国汽车行业将遭受毁灭性打击,但事实证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市场。因此,他认为,开放股比和关税降低将给中国车企一个走向世界最前端的机遇。
  杜芳慈:“当年我们在WTO谈判的时候,当时提出了一个分析,说我们中国入了WTO以后,就会有两个行业会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一个是汽车工业,一个是农业。但是事实证明中国的汽车工业不但没有遭到毁灭性打击,而且现在变成世界上最大最活跃的市场,我们自主品牌的发展也越来越好。所以我就觉得开放,包括开放股比既对我们有一定的压力,有一定的挑战,也是我们的一种激励,也需要我们中国自己的企业抓住这个机遇,迎难而上,使自己走到世界最前端的一个机遇。”